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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dmin發表時間:2020-08-28瀏覽量:5214【小中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全國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和民政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了《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全國清理和規范慶典研討會論壇活動工作領導小組 民 政 部
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建立健全相關管理制度,提高社會組織公信力,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的研討會、論壇活動是指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社會組織舉辦的各類業務研討和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條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以促進社會組織所在領域的業務研討和學術交流為目的,做到任務明確、規模適度、數量適當、經費合理。
第四條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履行內部工作程序,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備案事項包括:活動名稱、預期目標、內容、規模、參與范圍、時間、地點、經費來源等。
第五條社會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的內部管理制度,規范相關的民主決策、活動管理、經費籌集、監督檢查等事項,并把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列入年度工作計劃。
第六條社會組織要加強對分支機構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的管理,活動內容有交叉或者重復的應當予以調整或者合并。
第七條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的經費來源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對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等規定,如實進行會計核算,全部收支納入單位法定賬冊。
第八條社會組織以“主辦單位”、“協辦單位”、“支持單位”、“指導單位”等方式合作開展研討會論壇活動,要切實履行職責,對活動全過程和重要環節要予以把關,不得以掛名方式參與合作或者收取費用。
承辦或協辦單位是公司、企業等營利性組織的,社會組織應當對其的資質、能力、信用等進行甄別考察,慎重選擇合作對象,保證活動依法有效開展。
第九條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
(一)不得利用黨政機關名義舉辦或與黨政機關聯合舉辦;
(二)主題和內容不得超出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
(三)不得強制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參加,不得強行收取相關費用;
(四)不得進行與收費掛鉤的品牌推介、成果發布、論文發表等活動;
(五)不得借機變相公款消費、旅游,不得發放禮金、禮品、昂貴紀念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第十條社會組織不得邀請黨政領導干部出席與本職工作無關的論壇、研討會活動,不得對黨政領導干部的出席情況進行虛假宣傳。
第十一條社會組織與境外的組織或者個人合作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以及邀請境外組織或者個人來中國內地參加研討會、論壇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邀請外國政要或前政要參加研討會、論壇的,應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應當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紀檢監察部門和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在年度工作報告中作為重大業務活動事項報告。
第十三條業務主管單位切實履行管理職責,完善相關制度,加強對所主管的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的業務指導,配合有關部門及時制止、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登記管理機關將研討會、論壇活動情況納入社會組織年度檢查的內容。社會組織在接受年度檢查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上一年度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的情況,并接受審計機構的審計。
第十五條登記管理機關通過群眾舉報、抽查審計等手段加強對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的監管,發現違法違規問題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六條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活動有違法違規情形,對推動工作失去實際意義或者造成社會負面影響、群眾反映強烈的,登記管理機關視情節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限期停止活動、撤銷登記等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廣東省民政廳關于進一步規范社會組織舉辦研討會論壇等活動的通知
粵民函〔2020〕88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