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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發表時間:2021-04-05瀏覽量:3995【小中大】
廣州市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指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保障會員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推動依法自治,促進社會團體健康發展,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市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實際,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所稱社會團體換屆選舉是指經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成立的社會團體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下同)、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等職務的選舉。
第三條換屆選舉應體現“民主、公開、公平、公正、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換屆選舉工作的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本指引適用于在本市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
第二章 換屆籌備
第六條社會團體理事會負責換屆選舉籌備工作,一般應于理事會屆期結束前半年召開理事會,研究換屆選舉工作,主要內容包括:
(一)制定換屆選舉工作方案,定期召開會議研究討論換屆選舉重大事項,包括總結理事會和監事會(監事)工作、安排財務審計,確定換屆改選時間、地點等。如需修改章程、調整會費標準的,還包括擬定章程修訂草案、會費標準調整草案;
(二)制定換屆選舉程序及辦法;
(三)組織會員入會登記,審查會員資格,商議解除違法違規會員資格,并討論通過。召開會員代表大會的,還需擬定并通過會員代表產生辦法,審議通過會員代表名冊;
(四)組織提名會長、副會長、監事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建議人選;
(五)討論通過換屆選舉相關材料;
(六)向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報送換屆選舉材料和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候選人建議名冊;
(七)發布公告,向全體會員告知換屆選舉相關事宜;
(八)組織換屆選舉大會,公布選舉結果;
(九)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十)其他重要事項。
第七條社會團體理事會可根據實際需要,授權成立換屆籌備領導小組和辦公室。
成立換屆籌備領導小組的,一般由會長、秘書長、黨組織代表、理事代表、監事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成員數量由理事會決定,一般為單數,組長一般由會長擔任。會長不擔任領導小組組長的,由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擔任;實行雙重管理的社會團體,可由業務主管單位確定一名領導小組成員擔任。
換屆籌備工作辦公室成員主要由秘書處工作人員組成,辦公室主任一般由秘書長擔任。秘書長不擔任辦公室主任的,由領導小組另行指定。辦公室在領導小組領導下,具體負責換屆選舉籌備工作。
第八條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如有修訂章程和調整會費標準的議題,應在會前充分聽取會員(會員代表)意見。
第九條社會團體負責人候選人應具備以下任職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熟悉行業情況;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職,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沒有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他情形。
第十條黨政機關及群團組織領導干部,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在職人員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的,應堅持“先報后選”原則,嚴格按照組織部門規定履行審批或報備手續,報其任免單位同意后,方可作為候選人或候選單位代表參加選舉。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可推薦或自薦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候選人,換屆籌備工作辦公室匯總候選人推薦或自薦情況,提出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候選人初步建議名單,由換屆籌備領導小組討論。
第十二條換屆籌備領導小組在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候選人初步建議名單的基礎上,經民主協調、充分醞釀后,提出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候選人建議名單。
第十三條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一般由會長擔任。會長因故不能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可在理事會負責人中表決確定法定代表人人選,并在章程中予以載明。行業協會和異地商會法定代表人由會長擔任。
第十四條社會團體應在召開換屆選舉大會60天前,將以下材料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征求意見,登記管理機關結合社會組織業務系統錄入的會員信息提出意見:
(一)廣州市社會團體換屆情況表;
(二)換屆大會會議議程;
(三)財務審計工作安排;
(四)選舉辦法;
(五)監票人、計票人名單[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候選人不得擔任監票人、計票人];
(六)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候選人名單;
(七)其他相關材料。
如需修改章程、調整會費標準的,還需報送章程修訂草案及章程修訂說明、會費標準調整草案及會費調整說明。
實行雙重管理的社會團體,應先報業務主管單位征求意見。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匯總相關部門意見后,應召開理事會,審定換屆選舉材料,表決確定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候選人名單。
第十六條社會團體應在召開換屆選舉大會15日前,將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候選人名單向全體會員進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十七條公示無異議后,社會團體應在召開換屆大會一周前,通知全體會員(會員代表)換屆選舉的時間、地點和會議議程。
第十八條社會團體換屆選舉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成員、修改章程以及調整會費標準,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換屆選舉應制作選票,選票須載明會議名稱、屆次、選舉形式、被選舉人信息、擬任社會團體職務和選舉意見等內容,同時加蓋社會團體公章。其中,選舉形式包括等額選舉和差額選舉,選舉意見包括贊成、反對、棄權或者另選他人。
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換屆,理事會或換屆籌備領導小組應選擇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換屆審計報告》,審計期自本屆理事會成立起至下一屆會員大會召開前三個月。
第三章 會員資格審查
第二十一條 換屆前,應進行會員資格審查,以保證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對未按規定交納會費、不參加活動、違反章程的會員提出解除資格的意見,由理事會討論通過,對會員名單予以確認。
理事喪失會員資格的,自動喪失理事資格,由理事會提交會員大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新申請入會的會員,需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或換屆籌備領導小組應制定《會員名冊》,以適當的方式向全體會員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日。
第二十四條 會員對公示的《會員名冊》有異議的,應在公示后10日內向理事會或換屆籌備領導小組提出。理事會或換屆籌備領導小組應在接到異議申請之日起3日內進行調查核實。如需要更正的,更正后的《會員名冊》應及時公示,并在公示期滿后7日內對社會組織業務系統中的會員信息予以更新。
第四章 換屆選舉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審議表決方式應遵循民主、有效原則,換屆選舉、審議章程、調整會費標準等重大事項應無記名投票表決外,其他議題一般為舉手表決。
第二十六條 社會團體換屆大會一般應遵循下列會議議程:
(一)聽取并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二)聽取并審議監事會(監事)工作報告;
(三)聽取并審議財務工作報告;
(四)聽取并審議換屆選舉工作情況報告;
(五)審議選舉辦法;
(六)審議換屆選舉監票人、計票人名單。
以上6項內容可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逐項舉手表決通過。
(七)聽取章程修訂說明、會費調整說明,審議章程修訂草案、會費調整草案(無需修改章程或調整會費標準的,此項議題可根據實際情況刪除);
(八)聽取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候選人產生情況,并投票選舉。
以上2項內容應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逐項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九)監票人宣讀計票結果;
(十)主持人宣布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名單。
行業協會、異地商會應采用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直接選舉方式按以上議程選舉產生含會長、副會長等負責人在內的理事會和監事(會)成員。其他社團按照章程規定采用間接選舉形式的,完成以上議題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休會,召開新一屆第一次理事會,新當選監事(會)成員列席新一屆第一次理事會會議。
(一)聽取并審議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選舉辦法;
(二)聽取并審議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候選人名單及產生情況說明;
(三)無記名投票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四)監票人宣讀計票結果;
(五)主持人宣布新當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名單;
(六)實行秘書長聘任制的社會團體,一般由新當選會長提名、理事會舉手表決聘任秘書長;
(七)表決通過聘用名譽職務、分支(代表)機構負責人(如涉及此內容);
(八)表決通過其他內部管理制度等(如涉及此內容)。
新一屆第一次理事會會議后,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復會,并參照以下程序繼續開會:
(一)主持人宣布新當選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名單;
(二)新當選會長講話;
(三)大會閉幕。
鼓勵社會團體采取競爭性方式進行差額選舉。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投票選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清點人數:監票人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大會應到人數和實到人數;
(二)介紹選票:監票人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介紹填寫選票的方法和注意事項;
(三)檢查票箱:票箱在使用前,監票人需當場打開,檢查是否空箱,經會員(會員代表)確認后,當場封箱;
(四)發放選票:嚴格按照“一人一票”、“一家會員單位一票”原則,并統計、公布實發選票數,剩余的選票應封存或當眾銷毀;
(五)填寫選票:填寫選票應清晰準確,并按規定的符號填寫;一張選票中所選總人數多于應選總人數的為無效票,等于或少于應選總人數的為有效票;對于無法確定是否有效的選票,由監票人判定是否有效;無效選票計入收回選票總數;
(六)投票:有會員(會員代表)資格的監票人、監票人先投票,其他人員依次進行投票;
(七)計票:投票結束后,由監票人當場開箱驗票計票,計算出收回選票數,收回的選票數等于或少于發出的選票數,本次選舉有效;
(八)宣讀計票結果:匯總計算票數后,由監票人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宣讀計票結果。
第二十八條 由理事會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的,參照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程序執行。
第二十九條 社會團體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進行換屆選舉,應根據表決結果,形成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和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要。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要內容應含有會議時間、地點,應到和實到人數,會議通過的決議事項,包括審議上一屆理事會和監事(會)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章程修改、調整會費標準以及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成員的表決方式及具體情況等。
理事會、監事會會議紀要內容應含有會議時間、地點,應到和實到人數,會議通過的決議事項,包括新當選的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常務理事人選、監事長人選的表決方式及具體情況等。
第五章 變更登記及備案
第三十條社會團體換屆后,如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冊資金、業務范圍、業務主管單位等事項發生變化,應按照《行政許可法》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辦理變更手續。所需材料可登錄廣州社會組織業務辦理系統查閱。
第三十一條社會團體應在換屆選舉結束后,將以下材料通過廣州社會組織業務辦理系統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一)廣州市社會團體換屆選舉情況報告表;
(二)換屆大會會議紀要;
(三)換屆大會簽到表;
(四)理事會工作報告;
(五)監事會(監事)工作報告;
(六)換屆審計報告;
(七)新一屆理事會監事(會)成員名單及得票具體情況。
實行雙重管理的社會團體的換屆選舉結果,應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六章 延期換屆和屆中調整
第三十二條 社會團體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社會團體提前或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提前或者延期換屆應在本屆理事會屆滿前一個月履行完內部程序,并在廣州社會組織業務辦理系統相應欄目提交申請。實行雙重管理的社會團體,應事先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
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屆中需調整或增補理事、監事的,應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無記名投票選舉產生。理事單位、監事單位的代表屆中進行調整,由理事會或監事會確認。
社會團體屆中需調整或增補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的,按照章程規定履行內部程序。社會團體屆中新調整或增補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長、監事,應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涉及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按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應建立按期換屆提醒督促機制,每年第一季度前要對所登記管理的社會團體的換屆情況進行梳理。對屆期將滿的社會團體,一般應提前6個月以書面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換屆準備工作。
第三十五條 社會團體換屆選舉產生的內部糾紛,可按下列程序處置:
(一)建立內部糾紛調解機制,在理事會中協調解決;
(二)引入人民調解機制,通過第三方調解解決;
(三)通過司法途徑,依法解決糾紛。
第三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對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給予全程指導,必要時現場監督。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法進行處理。
廣州市社會組織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市社會團體換屆選舉工作指引的通知(穗社管發〔2021〕8號)
http://mzj.gz.gov.cn/gznpo/dt/tzgg/content/post_7223205.html